(2016)渝0101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庞红梅杨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庞红梅,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8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90790388-1。负责人雷成亮,行长。被执行人庞红梅,女,汉族,1977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杨伟,男,汉族,1976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庞红梅、杨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60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本金271670.01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60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债权本金271670.0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蒲昌渊代理审判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