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梁平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申请强制执行殷天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平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殷天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28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梁平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住所地梁平县梁山镇梁山路***号。机构代码:00865223-0。法定代表人黄豫锋,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荣友,梁平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职工。被执行人殷天声,男,汉族,住梁平县。申请执行人梁平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殷天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合法性审查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梁执[2016]25000168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并参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八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梁平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撤回梁执[2016]25000168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审 判 长 谢春花人民陪审员 尹华政人民陪审员 陈世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梅筱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