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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7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詹代珍与曾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代珍,曾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887号原告詹代珍,女,汉族,1967年5月3日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曾兴平,男,汉族,1969年7月22日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代珍与被告曾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代珍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代珍撤回对被告曾兴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交纳1840元,由原告詹代珍负担。审 判 长  宋婷婷人民陪审员  陆 琼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易雪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