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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2刑初241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11月2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2日被本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彰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明大道交叉口北2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安阳市交警支队第二整治小组出具的在彰德路与文明大道交叉口北200米执勤时查获酒后驾驶豫E×××××号轿车司机李某某的查获经过、血醇检验报告、李某某C4D驾驶证注销状态查询信息、车辆信息、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可查。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至2016年8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韩凤明审 判 员  王瑞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付丽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