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30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河北省航昊高压法兰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王洪忠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省航昊高压法兰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王洪忠,韩淑英,邵明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30财保1号申请人河北省航昊高压法兰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树行。被申请人王洪忠,男,汉族,1956年6月18日出生,住盐山县。被申请人韩淑英,女,汉族,1954年3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邵明勇,男,汉族,1974年12月7日出生,住盐山县。申请人河北省航昊高压法兰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洪忠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楼房、汽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河北省航昊高压法兰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洪忠、韩淑英、邵明勇的银行存款39197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增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