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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射洪县康源电器经营部申请执行四川恒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洪县康源电器经营部,四川恒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1号申请执行人射洪县康源电器经营部。经营者钱康元,男,生于1973年2月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四川恒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经济开发区街道。法定代表人田光友。申请执行人射洪县康源电器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四川恒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恒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恒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射洪县康源电器经营部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射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2执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华林审判员  王玉明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