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2378号原告:赵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王某,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赵某于2016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赵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勤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琛附件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