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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与王军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王军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6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企业代码:87423077—1.法定代表人:程常青,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沛锋,该行职工。被告:王军微,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诉被告王军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1元,原告不予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秀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梅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