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保证与武超峰、杜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证,武超峰,杜艳君,张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5民初793号原告张保证,男,1962年7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景涛,郏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武超峰,男,1977年6月5日生,汉族。被告杜艳君,女,1978年8月19日生,汉族。被告张全军,男,1967年3月23日生,汉族。原告张保证与被告武超峰、杜艳君、张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保证及其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景涛,被告武超峰、被告杜艳君,被告张全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保证诉称,2015年武超峰做生意资金周转,通过张全军向张保证借钱,先后两次借现金50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2分,用金爵世家房和建安佳园房产作为担保,张全军担保。后通过张全军还张保证三个月的利息。今年张保证要求武超峰还钱时,武超峰一直推拖。请求三被告依法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575000元(利息计算至还款之日)。被告武超峰辩称,借款属实,是分两次借的,共计500000元,前年给的钱,后来陆续换了条,房产作抵押也属实。被告杜艳君辩称,借款属实,是分两次借的,共计500000元,前年给的钱,后来陆续换了条,房产作抵押也属实。建安的房子是以杜艳君的名义购买的,现在按揭贷款还没有到期。金爵世家的房子,现在中金置业也起诉到法院,要求把房子收回。被告张全军辩称,张全军与武超峰系姨表兄弟,张全军和张保证是堂兄弟,借款时候张全军是介绍人,打条的时候,是武超峰带张全军去的,让张全军去签字,具体利息按什么计算,借了多少钱张全军都不知道,后来付多少的利息张全军也不知道,现在武超峰也没有偿还张保证的钱。钱太多了,要是少的话张全军愿意替武超峰还,建安花园的那套房子的手续武超峰给张全军了,房子是张全军买了,张全军在里面居住一年多了。经审理查明,武超峰与杜艳君系夫妻关系。武超峰曾借张保证现金,其中的350000元由张保证担保。2015年武超峰将以往借的款重新给张保证出具借条两张,一张借条的内容为:“借条,今借张保证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00),借款人:武超峰(签名捺指印),2015.1.18,证明人:张全军,担保人,2015年1.18号”。“担保人”不是张全军书写的。另一张借条的内容为:“借条,今借张保证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借款人:武超峰(签名捺指印),2015.5.15”。双方认可该借款的月利率为2%,利息已支付至2015年11月。上述事实,有张保证提供的借条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武超峰借张保证现金500000元,有武超峰出具的两张借条佐证,双方认可约定月利率2%,且不超过年利率24%,故武超峰应当偿还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于武超峰与杜艳君系夫妻关系,武超峰借张保证现金500000元是在武超峰与杜艳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由武超峰与杜艳君共同偿还。关于张保证请求张全军偿还该借款问题,因武超峰给张保证重新出具借条300000元时,张全军只在证明人处签名,并未在保证人处签名,现张保证请求张全军偿还该款,本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武超峰、杜艳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保证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张保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50元,由武超峰、杜艳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潇审 判 员 李银环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晨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