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史华风与范永刚、郭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华风,范永刚,郭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773号申请执行人史华风,女,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范永刚,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玉芳,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华风与被执行人范永刚、郭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高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