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民一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汪猛与盛后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猛,盛后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979号原告汪猛,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个体,住万年县。被告盛后将(盛厚将),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工,住万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猛诉被告盛后将(盛厚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汪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汪猛负担。审 判 长 张 君代理审判员 易 科人民陪审员 王兆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