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3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开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开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3582号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89803-6),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北环二路东段9号御墅林枫1-2-3号。法定代表人:周代文,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靖鼎,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奎,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开元,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审理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开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朝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祥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