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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1民终4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蔡芳义、李碧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芳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李碧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1民终4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芳义,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纪宝,河南豫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晓,河南豫剑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代表人赵春玲,行长。委托代理人常乐,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碧霞,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纪宝,河南豫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晓,河南豫剑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蔡芳义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原审被告李碧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蔡芳义于2016年6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芳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芳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蔡芳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亚玲审判员  赵建伟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少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