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东,曹红灵,杨书华,李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218号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景县。法定代表人:王海君,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东。被执行人曹红灵。被执行人杨书华。被执行人李彩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东、曹红灵、杨书华、李彩云(2016)冀1127执21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景民二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铁锁执行员 程玉华执行员 何 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