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张以震与晁延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以震,晁延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44号申请执行人张以震。被执行人晁延东。本院在执行张以震申请执行晁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文民初字第3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孙明杰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