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5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蒋建明与李五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建明,李五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5执278号申请执行人蒋建明,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28日,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七洞乡永角村*组。被执行人李五林,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11日,四川省渠县人,住渠县拱市乡绿水村*组**号。申请执行人蒋建明申请执行李五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五林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和车辆登记,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故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5执27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本案被执行人李五林应当履行义务40800元均未履行,剩余债权为40800元;三、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渠浪审判员 段 平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