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6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李兆华与和龙世友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华,和龙世友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6民初449号原告:李兆华,女,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刘景海,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龙世友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和龙市。法定代表人:李敏,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李兆华诉与被告和龙世友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后,被告和龙世友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和龙世友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和龙林区管辖,并且原、被告没有约定诉讼管辖,故本案应由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管辖。经审查查明:原、被告关于该纠纷解决未约定诉讼管辖,且争议事故发生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和龙林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和龙世友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