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纪某、韩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韩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9刑初134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某。2015年5月22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藁城区公安局警告,2016年2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4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辩护人田云,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韩某。2015年12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0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韩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韩某及其被告人纪某的辩护人田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8日,藁城区西关镇政府干部按照安排在金庄村纪某甲家附近进行蹲守开展稳控工作,防止再次发生非法进京上访,当晚22时许镇干部王某等人巡查至此地,停下车与值班工作人员交谈,被告人纪某与其岳母韩某从家里出来,双方发生争吵并进而发生肢体冲突,纪某持菜刀、韩某持砖头对王某追打,纪某用菜刀将王某左手腕砍伤。经司法医学鉴定,王某的伤情属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该案的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纪某、韩某以寻衅滋事罪惩处。被告人纪某辩称,我没有用菜刀砍人。被告人纪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纪某行为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要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韩某庭审中辩称,我没有参与打架。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8日,藁城区西关镇政府干部按照安排在金庄村纪某甲家附近进行蹲守开展稳控工作,防止再次发生非法进京上访,当晚22时许,镇干部王某等人巡查至此地,停下车与值班工作人员交谈,被告人纪某与其岳母韩某从家里出来,双方发生争吵并进而发生肢体冲突,纪某持菜刀、韩某持砖头对王某追打,纪某用菜刀将王某左手腕砍伤。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王某陈述,我在藁城区西关镇政府任经联社常务副主任。今年以来,我们镇金庄村部分村民反映村干部贪污问题,多次到北京非法上访,为防止连续发生非访问题,按照镇政府安排,在金庄村对该村多次进京非访人员进行蹲守管控。2015年12月18日晚上10点来钟,镇长王某甲、我、司机张某、镇干部李某某一起到蹲守地点进行检查,我们先到稳控人员纪某甲家那边,把车停在纪某甲家门前公路上,镇安排的稳控人员刘某某、郭某某和村里安排的靳某某、纪某乙过来,我们在那说话,刚说了二句,一个妇女和一个年轻小伙子在门里边,那个年轻的小伙子说你在这干什么,王镇长说我们在道上说话碍你什么事,那个小伙子说滚回你们家说去,别在俺家门口说,我说我们在道上,也没在你家,你怎么这样说。那小伙子没说别的扭头回家,过了一下又返回来,这时纪某甲也出来,他们三个打开门走到街上,那个小伙子和那个妇女就冲我过来,那个妇女用手抓挠我,我就推她,那小伙子用左手抓我的脖领子,我就推他手,他右手不知拿什么东西就冲我头部打过来,我用左手一挡,一下打在我手上,旁边的人们就劝我往南走,躲一下,我就往南走,感觉后面一股大力打在我背部,我回头一看,看到那个年轻的小伙子拿着一把刀正砍我,砍了有三几下子,我就躲,人们拦开后他又扑上来一次,又砍我,我躲开了,人们就把他们劝回家了。我左手手掌根部手腕被砍了一个口子流着血,还有抓痕,后背中部的衣服被砍透,外边衣服上有一个长约7CM的口子,具体有没有伤到肉我当时没注意,后来就把我送到医院了。2、被告人纪某供述,2015年12月18日晚8点多,我在纪某甲家东屋里听到外面有车响,当时只知道车是镇里派过来的人,外面车响影响我媳妇休息,我就出门敲了车玻璃,和司机说家里有病人,你们离远点,我就回家了,到家后我听见外面骂人,我就从家里出来,见镇里的车在家门口停着,韩某对着车骂:“上你家堵着去,成天在这待着”,那车往北边倒了倒,就开走了,我和韩某回家后,我媳妇准备睡觉,听到外面一个急刹车的声音和听到车关门的声音,我从纪某甲家出来后见到纪某甲家门口站着七八个人,我说:“你们干什么了,大半夜的”。一个高高胖胖的人说:“你管不着。”我说:“你们不要弄动静了,我家里有病人。”那个人说:“这是在你家啊?”他说完这句话后我就有点火了,我说:“这是我家门口,你到底干嘛?”后我就回纪某甲家拿钥匙开栅栏门,我出来后冲着刚才说话的那人用右手拳头打了那个人一拳,那七八个人打我,我和那七八个人打到一起,韩某从家里出来,把我拽回家后,我从纪某甲家房上跑了。3、被告人韩某供述,2015年12月18日晚上10点多钟,我在家突然听到我家大门外的街上有人嚷嚷,我出去后见到我家门口北边停着一辆小汽车,在我家门前有四五个人正在跟我家女婿纪某吵吵,我对那几个人说:“你们把车堵着我家大门干什么,挪走”。其中有个人给我吵,那人说:“那是你家地方呀,不挪。”后纪某跟他们越吵越凶,就跟那个人打起来,因为天黑,我没看清他们怎么打的,接着我想过去拉江朋,不让他们打架,其中一个人拦住我,不让我过去,他们打了一小会儿就不打了,我回家不大一会儿,纪某也回我家,我女儿和女婿纪某一直在我家住着,事情经过就是这样的。4、纪某甲证言,那天晚上10点左右,我媳妇韩某来屋里喊我,快点出来,她喊了两句她就出去了,我出来到了我家门口的南北道上看到韩某在南边推着纪某往北边走,我看见纪顺利和王某甲镇长说话,韩某推着纪某走到我跟前,我就跟着一块往家里走,到了我家大门洞那,我问韩某:“干嘛了?”她说:“打架了”,当时我没有看见纪某手里拿着什么东西,我和纪某说:“你走吧”,纪某就走了。我没有看到韩某、纪某打架。没有看到谁受伤。5、张某证言,2015年12月18日晚上10点左右,我开车拉着王某甲镇长和王某主任、宣传委员李某某到金庄村各稳控点了解稳控情况,到纪某甲家附近稳控点向稳控点儿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时,纪某在纪某甲栅栏门里问我们干什么,王镇长说我们说话呢,纪某就让我们走,王某说在道上说话,没有影响到你吧。纪某说我让你们滚你们听到没有,王某说我们在这说话,你怎么说话这么冲,纪某返回家,过了二三分钟,纪某和纪某甲、还有纪某甲媳妇一块从家里出来,纪某和纪某甲媳妇边走边骂到了王某面前,纪某伸手抓住王某衣领说我让你们走听到没有,王某顺手把纪某的手推开,对纪某说你抓我干什么,纪某甲媳妇上前抓挠王某,纪某从怀里掏出一把菜刀朝王某头部砍去,王某用左手一挡,砍到左手腕处,王某顺着马路往南跑,纪某和纪某甲媳妇在后面赶,纪某甲媳妇一边赶一边用砖投王某,我和王镇长还有其他同志就拉纪某和纪某甲媳妇,往南跑了有十几米王某停下来时,纪某赶到他跟前,拿菜刀朝王某后背砍了一刀,王某又向北跑,纪某又赶过去,赶上以后用刀朝王某头部砍了几刀,都被王某躲开了,我们和村里参与稳控的村干部把纪某拉开,纪某和纪某甲两口子就回家了,我就赶紧报警,等你们派出所出警人员到了以后,我就拉着王某去医院了。6、靳某某证言,2015年12月18日晚上,我和我村的纪某乙、西关镇干部王保堂、郭天宝四人在纪某甲家附近蹲点值守,大概晚上10点左右,西关镇长王某甲、经联社常务副主任王某、宣传委员李某某、司机张某到金庄村检查,我们当时在纪某甲家附近,他们的车停在纪某甲家门口北边一点,我们走到跟前时,听到纪某和王某甲镇长、王某为让不让在那待吵了一句,没听清说什么,纪某返回家里,过了一下纪某、纪某甲、纪某甲媳妇三人一块出来,打开门后纪某、纪某甲媳妇一边走一边骂,我就上前拦他三个人,纪某一拳打在我嘴上,还说让我到一边去,我拦着让他们回家,不知纪某从哪抽出一把刀就抡,我一看拦不住就躲,纪某和纪某甲媳妇就冲到王某跟前,纪某拿刀冲王某头上砍去,王某拿手一挡砍在志钢手上,秀国媳妇一边骂一边用砖头投王某,投没投住没看到,纪某接着砍王某,砍到哪没注意,志钢扭身顺公路向南跑,纪某一边追一边骂,追的过程中又用菜刀砍了王某后背一下,纪某甲媳妇也在后边追,还拿砖头投王某,我和纪某乙、其他镇干部也一直劝,纪某看追不上,也就不追了,骂骂咧咧的回了家。我们就报了警。民警到了后才将王某送到医院。7、王某甲证言,2015年12月18日晚上10时许,我和西关镇常务副主任王某、宣传委员李某某、司机张某四人到金庄村检查信访蹲点值勤情况,到值勤点后刚下车,听到路西侧有一年轻男子上前问我们“你们是做什么的”,我说“没有做什么”,他说“你们不能在这待着”,志钢说“这是大街上,我们在这待着怎么了”,那个年轻人说“不能在这待着,你们滚”,说完扭身就进了公路西侧的院里,不一会儿出来几个人,有男有女,就开始骂我们,并推搡志钢,有一妇女就抓挠志钢,一边抓一边骂,从地上抓起砖头投志钢,投没投住我没注意,那个年轻人不知从哪拿出一把菜刀直接往志钢的头上砍,志钢用手一挡,砍在他左胳膊上,志钢顺着公路向南边跑,那个年轻人就追,一边追一边骂,追的过程中又用菜刀砍了志钢后背一下,那个女的也在后边追,还拿砖头投王某,我们就在一边劝,并拉开他们,他们才回家,后司机张某马上报警。民警到了后,我们将王某送到医院。现在知道那个年轻人叫纪某。8、纪某乙、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与王某甲、王某、靳某某的证言一致。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10、被害人王某受伤、现场纸上血迹、衣服血迹照片。11、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12、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13、抓获证明,2016年2月6日15时许,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卓东派出所民警在卓达警务站抓获纪某。14、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15、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2015年5月22日出具被告人纪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其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6、被告人纪某户籍证明。1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韩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纪某、韩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纪某辩称,我没有用菜刀砍人,经查,有证人证言、被害人的伤情鉴定,证明被告人纪某用菜刀砍伤被害人王某,被告人纪某的上述辩解与事实不符,对其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韩某庭审中提出我没有参与打架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纪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纪某行为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要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经查,被告人纪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韩某在共同犯罪中,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纪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二、被告人韩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俊杰审 判 员 张文平人民陪审员 赵东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云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