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7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德宏与王德殿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宏,王德殿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823号原告王德宏,男,汉族,生于1946年7月15日,住社旗县。被告王德殿,男,汉族,生于1957年11月6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宏与被告王德殿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王德宏承担。审判员 张本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刁琳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