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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执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桂萍诉被执行人余茂军、郭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萍,余茂军,郭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210-1号申请人陈桂萍,女,汉族,住临泽县沙河镇五三村一社。被执行人余茂军,男,汉族,住临泽县沙河镇园区路392号。被执行人郭彩霞,女,汉族,住临泽县沙河镇园区路39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茂军、郭彩霞限期交纳案件款235352元,案件受理费2415元,执行费3467元,合计24123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在临泽县飞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尚有未领取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余茂军、郭彩霞在临泽县飞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241234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吉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福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