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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9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烟台市创业促进会与被执行人宋晓玲借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创业促进会,宋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966-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创业促进会。法定代表人:申秀珍,副会长。被执行人:宋晓玲,女,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创业促进会与被执行人宋晓玲借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创业促进会以(2015)莱州郭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晓玲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宋晓玲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宋晓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晓玲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宋晓玲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晓玲的银行存款1333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