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行终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青冈县粮油购销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五常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冈县粮油购销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五常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终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冈县粮油购销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新江桥街2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月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久霖,黑龙江学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常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五常市五常镇。法定代表人宋泽刚,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赵越,该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畏,五常市天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冈县粮油购销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冈公司)因诉五常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行初字第1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青冈公司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2014年5月,该公司发现五常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4月为五常市昌盛实业开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颁发五拉房权证红字第35**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行为存在如下错误:1、在不具备颁证条件的情况下,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明显不当;2、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经过大量缜密调查,发现颁证行为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欺上瞒下,属于滥用职权;3、违法颁证之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1年6月20日、8月6日作出(1996)哈法执字第168号、第168-1号民事裁定强制执行给青冈公司,法院执行局与该公司办理了交接手续。综上,五常市人民政府为昌盛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严重侵害青冈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一审法院认为,青冈公司所诉行政行为发生在法院强制执行环节,可通过执行程序主张权利,其诉求非行政审判权限所能解决,依法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青冈公司的起诉。青冈公司上诉称,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法院依法应予审理。请求确认五常市人民政府颁证行为违法。五常市人民政府答辩称,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向其送达查封争议房产的相关手续,其颁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1996年,青冈公司因与五常市红旗粮库发生合同纠纷,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五常市红旗粮库向青冈公司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青冈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五常市人民政府在为昌盛公司办理房屋登记时,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行政机关送达过查封、协助执行通知等材料,故青冈公司作为普通债权人,与该争议房屋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原告资格,一审法院驳回起诉正确。青冈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柏 坤代理审判员 张 云 强代理审判员 皇甫延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