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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新生与被告乔全枝、张丽、张志韶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生,乔全枝,张丽,张志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25号原告杨新生,男,汉族,1964年9月11日出生。被告乔全枝,女,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丽,女,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被告张志韶,男,1987年3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生与被告乔全枝、张丽、张志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新生于2016年6月20日以不愿意继续诉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生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4768元,减半收取2384元,由原告杨新生负担。审 判 长  魏雪雁审 判 员  栗 梁人民陪审员  赵秋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