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史鸿钰与王志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鸿钰,王志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62号申请执行人史鸿钰,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志全,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史鸿钰申请执行王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史鸿钰与被执行人王志全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史鸿钰同意被执行人王志全以名下所有的房产抵偿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6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长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谷世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