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5执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鄂0105执133号之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贤成、罗艳、徐杆荣与被执行人胡少辉、武汉市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武汉市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武汉市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武汉市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