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郭树勤、郑明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郭树勤,郑明芹,孙得富,陆金娟,陆金胜,孙金梅,郭树明,庄锡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12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70号。代表人孙建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德华。被告郭树勤。被告郑明芹。被告孙得富。被告陆金娟。被告陆金胜。被告孙金梅。被告郭树明。被告庄锡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被告郭树勤、郑明芹、孙得富、陆金娟、陆金胜、孙金梅、郭树明、庄锡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另行提供可以送达被告的送达地址,依法律规定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槐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