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民终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文习与被上诉人高元宝之间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文习,高元宝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8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文习,住吉林省敦化市。委托代理人:麻长春,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元宝,现住敦化市。上诉人郭文习因与被上诉人高元宝之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敦民初字第2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文习于2016年6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文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文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88元(郭文习已预交),减半收取394元,由上诉人郭文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一审判员 金春秋审判员 张新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