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郭某与被定边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定边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260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定边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定边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44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定边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某购房款250000元之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内的存款182000元,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9日交付到本院30000元,于2016年6月20日交付到本院20000元,下欠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定边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欠郭某1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3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时以申请执行人的贷款凭证为准)。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22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某人民币23230元,下欠部分申请执行人郭某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执行费36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执2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