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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3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李敏与张海成、李鹰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张海成,李鹰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3550号原告李敏,女,汉族,1976年8月2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肖洁,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雄,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成,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李鹰展,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与被告张海成、李鹰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海成、被告李鹰展名下2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海成、被告李鹰展名下2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蓓二○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仇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