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3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李敏与张海成、李鹰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张海成,李鹰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3550号原告李敏,女,汉族,1976年8月2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肖洁,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雄,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成,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李鹰展,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与被告张海成、李鹰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海成、被告李鹰展名下2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海成、被告李鹰展名下2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蓓二○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仇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