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5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重庆洋联工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宗申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洋联工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宗申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5669号原告重庆洋联工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44号附3号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750165。法定代表人赵泓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信明,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宗申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炒油场。法定代表人左宗申。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洋联工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宗申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洋联工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洋联工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洋联工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宗申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洋联工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春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