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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珠海清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珠海清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8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珠海清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州大道*****号*层5037。法定代表人:刘小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金星,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办事处北侧。法定代表人:贾书义,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珠海清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朋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二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清朋星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以清朋星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关于项目二部飘窗堵漏需要使用108胶水事宜》也适用于项目一部为由,认定清朋星公司关于3栋和9栋新增加工程款的主张不成立,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十二冶公司拒绝提供工程量清单原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推定清朋星公司关于16栋和17栋存在新增工程款的主张成立。据此,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关于清朋星公司提出3栋、9栋新增工程款的主张问题。清朋星公司认为其是根据《关于项目二部飘窗堵漏需要使用108胶水事宜》的更改方案进行注浆施工,根据查明的事实,该通知中的主体并非项目一部,清朋星公司认为项目二部与项目一部已合并,但并未就此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而从清朋星公司的材料领用单可以看出,上述通知出具时项目二部仍然存在,并且项目一部与项目二部就各自施工的工程范围有明确的区分,据此,清朋星公司的该主张与事实不符,二审判决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关于清朋星公司提出16栋、17栋新增工程款的主张。清朋星公司主张的该部分新增工程款257622元系其根据自行制作的超标清单及计算单据所得出,并无证据表明上述单据得到二十二治公司的相关确认。清朋星公司认为,若16栋、17栋不存在新增加工程,二十二治公司不可能同意其领取大量超额材料。在清朋星公司不能提供其与二十二治公司协商确认有新增工程的情况下,清朋星公司的该推论缺乏事实依据,二审判决不予采信亦无不当。综上,清朋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珠海清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施 适代理审判员  马惠华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冬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