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贵华、上蔡县龙海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贵华,上蔡县龙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监4号原审原告王贵华,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审被告上蔡县龙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齐海乡。法定代表人曹金亮,该公司经理。原审原告王贵华与原审被告上蔡县龙海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上民三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毕小强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张新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