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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凤凤与刘科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凤,刘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746号申请执行人张凤凤。被执行人刘科成。张凤凤与刘科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12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凤凤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183民初1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占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