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3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浩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茗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浩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茗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3980号原告:重庆市浩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燕窝穴街163号水木年华燕安庭16、17单元负1-10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5255-0。法定代表人:任绍柏,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杜后利,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廖茗颖,女,汉族,1996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浩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廖茗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浩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浩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浩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浩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