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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中民终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牛吉辉与上诉人盘锦福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吉辉,盘锦福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民终字第003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牛吉辉,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赵丽萍,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盘锦福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大街南双兴路西油田交通总站501。法定代表人宫亚芹,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忠利,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牛吉辉与上诉人盘锦福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牛吉辉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丽萍,上诉人福达客运的委托代理人贾忠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以下事实没有查清:一、关于第一年承包费8万元是否交纳。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承包费给付时间和方法,福达客运承认牛吉辉分四次向其交纳了2009年3月20日至2011年3月19日两年的承包费。如果欠2008年的承包费,牛吉辉交纳现金后,应当先冲抵2008年的承包费,欠最后一年的承包费符合常理;如果欠2008年的承包费,在双方的合同解除后,福达客运于2013年3月31日给付牛吉辉修理费10万元明显不当;二、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书》中第八条约定:甲方机关车队车辆的二级维护及修理,乙方只收材料费,不收工时费,二级维护业务免费办理。关于“只收材料费,不收工时费”的约定,是否违反公平原则。几年间,牛吉辉为福达客运的二级维护业务免费办理额就多达314802元,合同期内工时费201872.50元和合同期外工时费43499.63元,此约定是否损害牛吉辉的利益;三、关于合同附件中的配件款69552.40元问题。牛吉辉与福达客运签订的《承包协议书》中,其中附件2、配件清单。双方在解除合同时,对剩余配件是否进行了清点,价值多少;四、福达客运于2013年3月31日给付牛吉辉修理费10万元的事实,牛吉辉认可。综上,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牛吉辉和上诉人盘锦福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分别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19.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彦东审 判 员  李宝明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皓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