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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民申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哈尔滨石油学院与杨振海、哈尔滨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石油学院,杨振海,哈尔滨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2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石油学院(原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法定代表人:谢永利,该学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付峰,黑龙江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虹,黑龙江王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振海。委托代理人:张金生,黑龙江张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玄兆甲,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哈尔滨石油学院因与被申请人杨振海、哈尔滨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东兴代理审判员  陈春雷代理审判员  赵洪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国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