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4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会纲与被告王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纲,王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24民初803号原告王会纲,男,地址法库县。被告王宇,男,地址法库县。原告王会纲与被告王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轩昂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9日、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会纲、被告王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会纲诉称,在2013年12月份被告雇我的玉米脱粒机为被告收玉米,被告累计欠我机器费5000.00元。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付。无奈,现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我机器费50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宇辩称,原告说的不属实,我俩不是雇佣关系,我俩是合伙关系,原告要求我赔偿5000.00元不对,我是占用了原告一部分钱,是1000.00元,我和原告最后一次分钱的时候,原告没有分到钱。在第二次庭审中被告王宇辩称,原告说的5000.00元数额不对,我只欠原告1000.00元左右,是机器费和人工费。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被告找到原告要一起收粮食,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收粮,原告给被告打粮,原告出脱粒机和人,每打一斤粮,被告给原告2分钱,被告出汽车负责收粮、卖粮。原、被告因机器费用发生纠纷,原告将与被告通话进行了录音,在电话录音中,原告多次提及被告欠原告5000.00元,被告亦多次承认欠原告50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录音光盘及录音笔录在卷,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及时支付给原告相应的劳务报酬。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机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王宇辩称与原告王会纲系合伙关系,因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口头合伙协议,故被告王宇主张二人为合伙关系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王宇辩称原告说的5000.00元数额不对,我只欠原告1000.00元左右,是机器费和人工费,依据庭审中播放的原告王会纲提供的录音光盘中双方的对话,被告王宇在与原告王会纲的对话中多次承认欠原告5000.00元,故对被告王宇只欠原告王会纲1000.00元左右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会纲机器费人民币5000.00元。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王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轩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古 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