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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25执597号申请执行人韩高飞。申请执行人车勇。被执行人刘兰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高飞、车勇与被告刘村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城民初字第318号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孙 尧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世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