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2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尹吉洪与XX、林应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吉洪,XX,林应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871号原告尹吉洪,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胡云峰,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林应刚,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吉洪诉被告XX、林应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吉洪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易 炜人民陪审员 吴三立人民陪审员 冯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