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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9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细元与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细元,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9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张细元,男,汉族,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人,住所地湖口县。被执行人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089763-3。法定代表人郭黔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细元与被执行人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23369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2336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已被他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该财产的处置应由首封法院在原已保全的执行案件中实施,目前被执行人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9执2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菊平审 判 员  王仁杰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