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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32执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乳源瑶族自治县源红电站与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岭溪村委会唐屋村小组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乳源瑶族自治县源红电站,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岭溪村委会唐屋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32执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源红电站。经营者:钟永源,男,汉族,广东省乳源县人。被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岭溪村委会唐屋村小组。负责人唐郁勇,该村小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源红电站与被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岭溪村委会唐屋村小组损害赔偿纠纷(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645号一案中,本院经到银行、房管、车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粤0232执17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平生审判员  李亚坚审判员  林梓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守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