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骆秀兰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骆秀兰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3251号原告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4947472D。法定代表人杨明华。委托代理人杨志勇,重庆智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骆秀兰,男,汉族,1968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骆秀兰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0元由原告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亚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