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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韩金龙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龙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6刑初144号公诉机关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金龙,农民。2015年11月1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保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南检公诉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金龙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3日,被告人韩金龙夸大自己的资金实力,在中国银行保定市东城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5万元的信用卡(卡号40×××80)。2013年11月起,被告人韩金龙消费后不再还款,并多次更换联系方式逃避催款,累计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76354.62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韩金龙利用虚假的工作单位等材料,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0.5万元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62×××15)。2014年2月起,被告人韩金龙消费后不再还款,并多次更换联系方式逃避催款,累计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4956.45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韩金龙夸大自己的资金实力,通过中介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6.5万元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卡号52×××82)。2014年2月起,被告人韩金龙消费后不再还款,并多次更换联系方式逃避催款,累计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63658.55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韩金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金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日,被告人韩金龙夸大自己的资金实力,在中国银行保定市东城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5万元的信用卡(卡号40×××80)。2013年11月起,被告人韩金龙消费后不再还款,并多次更换联系方式逃避催款,累计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76354.62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韩金龙利用虚假的工作单位等材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0.5万元的信用卡(卡号62×××15)。2014年2月起,被告人韩金龙消费后不再还款,并多次更换联系方式逃避催款,累计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4956.45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韩金龙夸大自己的资金实力,通过中介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6.5万元的信用卡(卡号52×××82)。2014年2月起,被告人韩金龙消费后不再还款,并多次更换联系方式逃避催款,累计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63658.55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韩金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甲、王某甲、杨某甲、杨某丙、刘某、韩某、王某乙、李某乙、董某的证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东城支行提供的被告人韩金龙办卡申请表,卡号为40×××80的信用卡交易明细,韩金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信用卡复印件一份,柜台信用卡销售财力证明材料,信用卡申请人声明,信用卡资信调查表,中银信用卡分行批准审批表,韩金龙理财金卡开户信息和交易流水,韩少新账户开户信息和交易流水,电话催收录音情况说明及清单,银行催收记录,中国银行信用卡催收外包委托协议,深圳市恒源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情况说明;中国银行信用卡还款催收函,河北省保定市灵山煤电公司出具的关于被告人韩金龙身份情况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韩金龙账号为10×××60的信用卡开户信息流水及对端,韩金龙和刘某的个人信息材料,韩金龙卡号为40×××80的信用卡交易明细;韩金龙所使用的三个手机号码134××××0515、150××××3540、182××××2562开户档案信息;杨某乙名下卡号为62×××11的交易明细,保定市神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交易明细,POS交易明细,机动车抵押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调取的韩金龙在建行办理信用卡的申请表,信用卡的交易明细、催收情况报告、催收记录,调取证据清单,被告人韩金龙在平安银行办理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的交易明细、平安银行催收记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金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使用其所申办的信用卡,数额巨大,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恶意透支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惩处。韩金龙到案后坦白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金龙透支未归还的款项应当依法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金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韩金龙退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东城支行人民币七万六千三百五十四元六角二分;退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人民币四千九百五十六元四角五分;退赔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六万三千六百五十八元五角五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徐 坤 双人民陪审员 王 玉 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鹏(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