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11民初6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云南远大华业投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远大华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6636号起诉人云南远大华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清华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起诉人云南远大华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应杰、云南省地质调查院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判决:1、依法确认原、被告所签《云南省维西县松坡矿区股份转让协议书》无效;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本院审查认为:《云南省维西县松坡矿区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被起诉人应杰以总价7500万元将云南永昌元创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矿区(探矿权)全部转让给起诉人云南远大华业投资有限公司,该合同涉及位于“云南省维西县松坡矿区”物权中的探矿权的权利确认,该合同名为“股份转���协议”但实为对“云南省维西县松坡矿区”的探矿权转让,该探矿权转让合同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另被起诉人云南省地质调查院并非《云南省维西县松坡矿区股份转让协议书》合同相对人,起诉人对非合同相对人提起的合同之诉无法律依据,故起诉人对云南省地质调查院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综上所述,因本案属不动产纠纷,不动产不在我院辖区,且云南省地质调查院不是合同相对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云南远大华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民法院。审判长  冷雨静审判员  杨绍荣审判员  毛有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瑞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