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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宝君与被执行人张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宝君,张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蛟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田宝君,男,54岁。被执行人:张中,男,47岁。申请执行人田宝君与被执行人张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蛟民一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张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田宝君人民币12,400.00元。二、驳回原告田宝君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张中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宝君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询,被执行人张中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登记。经本院教育,被执行人张中于2016年6月4日主动来院交付执行款1,000.00元,并表示余欠款收粮后一次性给付。现申请执行人田宝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田宝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5)蛟民一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猛审 判 员  王彦辉代理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鲍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