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8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百臣、张秀云等与靳洪杰、常卫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百臣,张秀云,张某,靳洪杰,常卫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财保6号申请人:张百臣,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申请人:张秀云,女,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申请人:张某。法定代理人:张百臣,系申请人张曾雪儿之祖父。被申请人:靳洪杰(又名靳红杰),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被申请人:常卫月,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三申请人因其亲属张树林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未进行理赔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肇事的冀T×××××冀TJ0**挂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三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肇事的冀T×××××冀TJ0**挂车一辆。节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江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