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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高文街与周凤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街,周凤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41号申请执行人高文街。委托代理人顾文利,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周凤山。高文街与周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周凤山于2015年5月21日前返还高文街借款20000元;2015年8月31日前返还高文街借款20000元,2015年10月30日前返还高文街借款20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返还高文街借款66600元。如果周凤山不按照上述期限履行义务,高文街有权要求周凤山提前返还全部借款。案件受理费2832元,减半收取1416元,由高文街负担。因被执行人周凤山一直未履行,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