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玲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杨静与李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李守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玲民初字第217号原告杨静,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龙口市。被告李守建,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静与被告李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静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静负担。审 判 长 王桂隆人民陪审员 纪洪花人民陪审员 路振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