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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玲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杨静与李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李守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玲民初字第217号原告杨静,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龙口市。被告李守建,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静与被告李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静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静负担。审 判 长  王桂隆人民陪审员  纪洪花人民陪审员  路振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