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82民初16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新荣与王延华、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新荣,王延华,赵丹,王保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1653号之一原告冯新荣,女,1979年4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永峰,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金涛,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延华,男,1978年11月17日生,汉族。被告赵丹,女,1982年7月13日生,汉族。被告王保兴,男,1955年4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新荣诉被告王延华、赵丹、王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6)豫1082民初165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冯新荣于2016年6月22日申请对王保兴、潘改风共有的位于长葛市长社路(房产证号:10××93)房屋予以解除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冯新荣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保兴、潘改风共有的位于长葛市长社路(房产证号:10××93)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燕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燕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