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民初16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新荣与王延华、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新荣,王延华,赵丹,王保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1653号之一原告冯新荣,女,1979年4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永峰,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金涛,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延华,男,1978年11月17日生,汉族。被告赵丹,女,1982年7月13日生,汉族。被告王保兴,男,1955年4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新荣诉被告王延华、赵丹、王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6)豫1082民初165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冯新荣于2016年6月22日申请对王保兴、潘改风共有的位于长葛市长社路(房产证号:10××93)房屋予以解除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冯新荣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保兴、潘改风共有的位于长葛市长社路(房产证号:10××93)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燕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燕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