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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3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3888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阚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翠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