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3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3888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阚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翠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